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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05 16:10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担保机构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 凡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在本省从事建筑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依法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是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

第四条 凡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省外入川的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应在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并通过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

第五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和管理,根据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实时更新。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单位在本区域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书面告知当事人,并统一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四川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

第六条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12个月,自该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不良行为记录平台的建立、管理和监督,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有关不良行为的调查、确认、扣分录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本省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外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厅对外建筑劳务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八条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按《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见附件)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担保机构等单位及注册执业(从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的诚信基准值总分为100分。其不良行为记录一经公布,按每发生一次(件)扣减相关条款分值。

第十条 当同一企业分别以多个责任主体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分值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修正机制,保证信息客观、准确。不良记录修正机制是指对发布的错误失当信息因当事人申诉、信访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确认后进行的修正,或根据已公布不良行为单位的整改情况,对公布期限进行调整。各市(州)、县(市、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修正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正式确认公函,报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修正或缩短其信息发布期限。

第四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应用

第十二条 企业或注册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大于80分时,其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绿色”;当诚信分值低于80分(含80分),其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黄色”,相关企业自动被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当企业或注册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低于60分(含60分),其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红色”,按行政许可权限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监督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失信企业或注册执业(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将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信誉要求纳入招标(比选)文件,在评标(评审)时查验投标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作为评标(评审)依据之一。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本领域内行政审批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将企业诚信状况作为审批条件的,应将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替代其它行政处罚,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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